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1.94万亿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344  更新时间:2015-10-16 8:59: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初步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1.9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少5786亿元。其中,前三季度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8.99万亿元,同比多增1.35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2660亿元,同比少增5044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01万亿元,同比少增5466亿元;信托贷款增加566亿元,同比少增3036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5871亿元,同比少增706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85万亿元,同比少550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5383亿元,同比多2350亿元。2015年9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30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多2172亿元和2145亿元。

从结构看,前三季度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75.3%,同比高14.2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占比-2.2%,同比低4.1个百分点;委托贷款占比8.4%,同比低4.0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占比0.5%,同比低2.4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4.9%,同比低5.9个百分点;企业债券占比15.5%,同比高0.3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4.5%,同比高2.1个百分点。

注1:社会融资规模是指实体经济(境内非金融企业和住户,下同)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其中,增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获得的资金额,存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获得的资金余额。

注2: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3: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本外币贷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和境外贷款。

注4:2015年1月起,委托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只包括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境内实体经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般委托贷款。

注5:当期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当月比上月、比去年同期的数据为可比口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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