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各类市场主体高度青睐自贸试验区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83  更新时间:2015-7-8 8:18:3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07月07日讯

7月7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回应了国内外媒体高度关切的9个热点敏感问题。

沈丹阳指出,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自4月21日挂牌以来,深入推进总体方案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贸试验区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首先,三个省都正在积极全面落实《总体方案》并取得可喜进展。广东省正加紧制定落实总体方案的工作方案和三大片区建设方案,并推动进一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广东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分别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通关便利化等方面推出多项改革创新措施。天津市发布天津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在金融创新等领域出台多项创新措施,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福建省围绕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等方面,制定了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重点试验任务分解表以及3个片区实施方案,确定了若干重点试验任务和试验项目,目前大部分已启动实施。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天津市人民政府试点推行“两个随机、一表共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随机选取抽查对象,统一制定监督检查表格。福建自贸试验区公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上线运行,整合27个省直部门数据信息。广东自贸试验区正在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各类市场主体高度青睐自贸试验区。今年1-5月,广东自贸试验区区域内新设企业14217家,注册资本5779亿元人民币;天津自贸试验区区域内新设企业4500家,注册资本1062亿元人民币;福建自贸试验区区域内新设企业9296家,注册资本1258亿元人民币。

第三,3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吸收外资集聚效应明显。5月8日,商务部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自贸试验区正式实施。商务部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合同章程备案程序。对于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章程备案,备案时间缩短为3个工作日。1个多月来,3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吸收外资集聚效应明显。

广东自贸试验区备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70家,吸收合同外资77.73亿元,占同期广东全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及吸收合同外资的比重分别达28.76%和45.26%。主要投向金融服务、商贸服务等行业。其中,港澳资企业135家,合同外资58.72亿元,占整个广东自贸试验区比重超过75%,分别为79.41%、75.54%。

天津自贸试验区备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80家,吸收合同外资117.12亿元,占同期天津全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及吸收合同外资的比重分别达58.82%和69.42%。租赁业成为外商投资热点,1个月来,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45家,合同外资86.84亿元,占整个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比重分别为56.25%和74.15%。

福建自贸试验区备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46家,合同外资31.53亿元,占同期福建全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及合同外资的比重分别达71.57%和53.55%。台湾中小投资者青睐福建自贸试验区,区内新设台资企业87家,合同外资6.49亿元,占整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及吸收合同外资的比重分别为59.56%和20.58%。

下一步,商务部将充分发挥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部门加快出台各项配套实施细则,促进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