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6个月内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536  更新时间:2015-7-9 8:29:3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证监会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公告表示,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此举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上述限卖措施外,公告还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另外,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原文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公告

〔2015〕18号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