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减轻工业企业负担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251  更新时间:2016-7-14 8:54:4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改委网站11日消息,为减轻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负担,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近日,发改委发出《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改为按月调整,电力用户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计费方式。

《通知》规定,取消企业暂停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取消减容期限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减容或暂停用电的规定,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全国约60万户大工业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通知》强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地方电网企业、新增配售电企业落实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提供方便,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让用电企业真正得到好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二、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一)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二)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三)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

(四)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地方电网企业、新增配售电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各地价格、经济运行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导电网企业将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五、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提供方便,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让用电企业真正得到好处。

各地在执行中积累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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