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期盼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进入倒计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意见》应该会在本月底之前公布,将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其中针对股权众筹风险防范问题,《意见》特别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但详细限定条件还有待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规定。
框架《意见》涉及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日前在参加“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时透露,央行会同有关部委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各方程序已经走完,有望近期正式公布。
张涛表示,《意见》将确立一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此为出发点。《意见》提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他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不明晰或者不适应的地方,需要有关方面加紧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意见》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是一个框架性政策。股权众筹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意见》将会对其形成一些比较明确的原则和规定。
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即便新《证券法》出台被推迟,但是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受新《证券法》约束,《意见》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对其进行了规范。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曾在公开场合阐述了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权众筹54321方案”。该方案提出,可根据融资规模,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来划分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设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股权众筹平台应当遵守不设资金池和不提供担保的两条底线,建议平台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股权众筹平台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杨东透露,上述原则和思路在《意见》中都有所体现。
契机股权众筹千亿市场崛起
去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股权众筹试点。此后,股权众筹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往证券业协会报送会员的众筹平台有近200家,其中有实际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从债权众筹转型过来的平台。
根据第三方机构零壹财经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元。另据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统计,2014年国内典型的13家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
姚余栋此前曾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新五板”。他说:“我们主板市场是一板,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二板,新三板现在迅速发展,也是一个中国的创新,已经达到两千家企业了,预计将来按这个规模会达到两万家。关于新四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指出要地区性的股权市场,各地方政府在积极培育,我们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五板或者新五板。”
对此,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当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售企业的部分股权进行持续再次融资,而非借贷。因此,未来很多初创企业不需要真正上市,它们实际上通过股权众筹这种迷你IPO的方式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上市。“把一部分消费者和潜在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将以前高门槛的VC、PE的股东大众化,让每人投几万块就能成为股东,这种新型融资方式一定会成为未来的趋势。”孙宏生说。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预计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约70%至80%的融资额将是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实现。
规范隔离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即将公布的《意见》不仅会促进股权众筹更加快速发展,对行业的规范意义也极其重大。近段时间,众筹平台跑路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随着股权众筹规模急剧扩大,其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聚集并开始暴露。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区分十分模糊,二者同为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目前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者不在少数。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但有些启动股权众筹的企业也如法炮制,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回报,很多众筹平台为了做大做强往往对此视而不见。业内人士指出,不管这些企业有没有非法集资的意图,都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界限。
杨东透露,《意见》主要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为了风险防范,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毕竟股权众筹还是有门槛的,不是任何投资人都能承担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的。不过对于合格投资人需具备什么条件,《意见》并不会详细提出条件,还要等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法案再作详细规定。”他说。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承诺落空风险。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股权众筹项目通常是高风险性的,一旦项目失败,众筹发起人给出的承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一个新行业发展需要规范,尤其是涉及大量资金变动的行业,比如大家熟悉的保险业、房地产中介公司,都经历了先发展后规范的过程。”合伙圈初始合伙人郑捷认为,股权众筹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是投资者更加陌生的领域,无论是普通投资人还是作为中介机构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受到高额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更要了解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
孙宏生也认为,由于现有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政务信息互联网化程度不够,导致平台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也有可能把有风险的股权项目匹配给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
郑捷表示,当年美国设立“合格投资人”的门槛,就是因为很多公司以股权私募为由进行了非法集资。从我国现状来看,无论是证监部门准备实行的“合格投资人”制还是平台“备案制”都是为了防范类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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