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首次问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同时致函商务部银监会,要求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在个别地方政府连续被曝出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的情况下,财政部出重手予以监管。
本周一有媒体报道,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要求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财政部明确提出,并要求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上海财大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财政部此次问责、整顿既及时又有必要性,对于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来说,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违规债务恐成“法外之地”
2016年,财政部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强对地方债的管理。2017年2月,财政部部长肖捷新年首次调研时提出,专员办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发挥职能,防止财政领域发生乱象,特别是财政一个突出风险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体系要追溯到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43号文”)。该文件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地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
201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并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高风险地区实行分级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文件反复强调,中央不给地方政府举债兜底。
近年来,财政部频频发文加强地方债管理。尽管中国政府债务整体风险可控,但地方违规举债等问题依然存在。
审计署2015年度工作报告显示,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等4个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如内蒙古等4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等4个省份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总监周良仪认为,财政担保、承诺保底收益、借道政府购买服务等现象在业界存在已久,此次财政部重拳出击,不仅通报各省区严查问责,且致函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金融机构的责任,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均敲响警钟。
郑春荣强调,政府违规举债将形成潜在债务、隐藏债务,并可能造成中央政府、社会各界都无法监督。“项目投资和运作成了‘法外之地’,脱离了财政预算、决算。”
需严格控制地方预算、发债
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此次向五省市两部委提出核查,其中包括:内蒙古交通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1年至第17年或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实际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
周良仪分析表示,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规举债,通常是缘于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政企合作模式达成建设需求,但上述行为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融资责任和融资风险,通过列支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和担保函,实质又转嫁回了政府部门。
郑春荣认为,从资金供给方面看,金融监管对约束政府投资需求监管不够到位。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事件也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规范举债行为时提出新的要求。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明确政府的监督责任,不能知法犯法;其次,要有效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不能有“明股实债”、“政府兜底”等触红线行为;最后,要合理处置地方存量债务的问题,严格控制地方预算和发债,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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