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11月4日发布通知,明确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煤炭采掘企业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等两个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